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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1、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协调建设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认真指导做好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2、省教育厅要切实把巩固提高“两基”摆在重中之重地位,负责具体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工作规划,做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

  3、省公安厅要制定方案和措施,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4、省监察厅要对政府机关违反教育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省司法厅要指导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6、省财政厅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省人事厅要制定符合农村和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实际的职称评审政策,鼓励中小学教师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任教。

  8、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

  9、省国土资源厅要按教育发展规划和《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10、省建设厅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统一建设,对新建和改扩建城镇片区、居民区项目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审查。

  11、省地税局要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12、省工商局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营造学校周边良好环境。对企业、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省编制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4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21号)精神,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各州(市、地)政府对巩固提高“两基”工作负有领导、指导、督促检查和经费筹措的责任。

  (三)各县(区、市)政府(行委)负有对辖区内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安排使用、校长与教师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

  (四)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级政府要设立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三项工程。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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