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关键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从全面推行到规范完善的重大转变。要全面落实提高家庭帐户标准、大额度住院费用二次补助、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等政策措施,认真执行三级审核、定期公示、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进一步方便农牧民群众,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创新管理运行机制,切实抓好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扩大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本地区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费用补偿的新机制,为新农合的巩固和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基金风险。加强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是新农合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各地区要不断健全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务监督制度,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列入省级专项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卫生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实行基金收支情况的定期三级公示制度,完善财政、卫生、银行对账核查措施,严防基金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抽逃;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甚至贪污基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全省各地区要切实保持新农合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建立和完善风险基金制度,既要防止新农合基金超支,又要避免过度沉淀,确保基金支付需要,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三、着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农牧民受益水平
(一)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新农合制度建设对农牧区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地区要把加强新农合工作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紧密地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农牧区卫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抓好城市支援农村工作,在农牧区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卫生服务队伍。要认真实施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完善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切实加强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重点的农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健全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能力和质量的评价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要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为广大农牧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