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一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二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三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要建立活禽经营市场轮休制度,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四、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市场内禽类产品“挂牌经营”制度。上市禽类及其产品必须标明生产地、兽医部门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坚决杜绝无检疫证明和其它合法票证的禽类、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大城市要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二要严格执行禽类及其产品的索证、索票、商品检疫等制度。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对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要保障货畅其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禽类产品,要主动协调配合兽医部门做好入市前的检疫工作,保障农民顺利完成交易活动;对市场外自发进行禽类产品交易活动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劝阻工作,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