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型矿山、石化、民航、铁路、水上运输等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要率先建设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组建矿山和危险物品区域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13号)的要求,依据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各级政府、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安排应急管理专项资金,改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救援队伍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做好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开展企业隐患排查监管。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订、完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