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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出售、标本制作,林木种苗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强制认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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