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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信息互通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前置许可的注册登记事项时,应当告知申请者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注册登记事项时,应当告知申请者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发现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告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并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抄告件后应当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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