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政府要定期评估和分析辖区内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干扰其正常监管执法。
(三)各级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要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四)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公安、监察、新闻宣传等部门协同作战的联动机制。通过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实现联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广告等各环节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积极推进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确保购进渠道合法、储存合理。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违法、虚假药品广告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移送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违法乱纪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强化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要求企业切实负起药品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加强对医药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使其自觉把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要切实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和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品广告经营单位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和发布制度,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和完善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的医药行业信用体系,推出一批信用示范企业,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促进医药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提高信用程度。
三、进一步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6〕121号)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在以下环节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