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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绩效年薪约占高管人员年薪的三分之一,根据对其经营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兑现。

  第八条 按薪酬分配与所履行的职务和承担的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年薪分配系数为1.0;副理事长、副主任分配系数为0.8。
  第九条 对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经省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年薪管理

  第十条 高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省联社从其按月发放的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省联社承担的部分,由省联社支付。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的高管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按在职时段计算当年年薪。

  第十二条 纳入年薪的高管人员一律不得在本单位领取年薪以外的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实际分配的年薪总额(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不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的年薪在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十四条 对高管人员业绩的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由管理性指标和经营性指标构成,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

  管理性指标包括:省联社督促全省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情况(5分)、系统党建工作(5分)、法人治理结构(5分)、内部控制管理(5分)、业务合规性管理(5分)、风险管理(5分)、利率管理(5分)、案件防范(5分)、财务管理(5分)、信息披露管理(5分)、员工培训(5分)、电子化建设(5分)等共十二项,分值合计为60分。

  经营性指标包括:全省农村信用社年度存款增加额(10分)、年度贷款增加额(10分)、年度股本金增加额(5分)、年度不良贷款控制额(5分)、年度经营利润指标(5分)、年度系统安全运行指标(5分)等共六项,分值合计为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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