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7〕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国资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给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
第四条 高管人员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高管人员年薪水平与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高管人员年薪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又要与辖区信用社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加强监督约束、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隐性收入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五条 高管人员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等部分组成。依据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规模由省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人员核定其年薪基数和结构。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固定收入,以行业综合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经营规模、效益水平、管理难易程度研究确定,占高管人员年薪的三分之二。为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基本年薪按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