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府办〔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四届32次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并在1月15日前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提高标准后所增加的经费纳入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即市负担20%,各县区负担80%,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附件: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二○○七年一月六日
附件: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
├──────────┼─────┼─────────────┼──────────┤
│城镇 │555 │515 │485 │
├──────────┼─────┼─────────────┼──────────┤
│农村 │417 │396 │350 │
└──────────┴─────┴─────────────┴──────────┘
二、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
│在乡革命残疾人员生活补贴 │
├─────────────┬─────────────┬─────────────┤
│一级至四级 │五级至六级 │七级至十级 │
├─────────────┼─────────────┼─────────────┤
│233 │188 │1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