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特定法人。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
(二)具备相应的资产实力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健全、有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具有以下业绩或条件:
(一)投标人具有与投标项目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经历,整体成果达到良好及以上,五年内没有重大技术质量事故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个以上中、大型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项目工作成果评审达到良好或优秀级,具有较高的综合研究能力,没有重大技术质量失误记录;
(三)项目组成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习背景和地质勘查工作能力,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人员配置;
(四)样品分析测试或委托分析测试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通过省级或国家计量认证,设备配套齐全,测试方法优化,测试结果达到优秀。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书。投标书由A卷和B卷两部分组成,并分别密封。
第二十条 A卷为投标项目技术方案。其内容包括为完成招标项目目标任务所采用的技术要求路线、工作方法、具体工作部署与工作进度、拟安排的工作量、预期成果。
技术方案中不能涉及与投标人身份相关的内容或足以确定投标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B卷为投标人综合卷,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名称,成立时间,现有机构设置情况,员工队伍及技术人员组成情况,现有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及项目组人员组成情况,现有主要仪器设备和近三年的资产状况,主要业绩、荣誉、诚信记录及相应资质和成果证书;
(二)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组成成员及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