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卫生监督执法情况。主要包括被督查事项、处罚依据和监督监测执法结果。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数设置、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初、中级报名考试及结果。
(九)各种纠纷、违法行为以及重要案件的办结情况。
(十)有关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群众周知的事项,以及群众申请公开的事项。
(十一)经研究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形式及范围
(一)设立公开专栏。在局机关设立公开专栏,适时向全局干部职工和前来办事的人员公布公开内容。
(二)网上公开。利用卫生局信息网向社会及卫生系统公布卫生工作决策、部署、法规、标准、信息等政务内容。
(三)电子显示屏公开。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服务守则,办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程序、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
(四)印发文件或召开会议。以文件形式,将需要公开的内容印发;制作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到市政务大厅或我局办理业务时查阅、索取;根据需要,召开局务会、中层例会、全局干部职工大会,系统干部大会,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公开。
(五)提交相关部门公开。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提交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情况。
(六)媒体公开。将重大传染病流行情况、市民健康指标、医疗机构年检结果等(依法需保密的除外)以公报、新闻发布会或报道等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公开时限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的工作每月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紧急的、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此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务、院务公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