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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建设的实施意见


  3、建设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的村级卫生机构。村卫生所建设经费主要由县(市、区)级政府筹集,省、市适当资助。县(市、区)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村卫生所建设的责任,将村级卫生机构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统一规划,坚持以集体、个人举办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至少建设一所符合标准的卫生所。中心村设中心卫生所,无医无药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设点举办,力争2007年在全市消除村卫生机构空白。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村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改造任务,并配齐常用医疗设备,培养符合资质要求的卫生人员;狠抓村卫生所的规范化建设,到2008年,完成县(市、区)村卫生机构房屋和设备配套建设。村村都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卫生人员,村卫生机构能够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中医药服务,到2010年80%村卫生所达到省级标准。

  4、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以县、市为主的培训基地,加强乡村两级卫技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培训,每次不少于10天,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及水平。采取人事管理、工资定级、职称晋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加强在职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力争在2010年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95%达到中专以上水平,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上岗人员必须是中专以上学历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5、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力度,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鼓励城市医务人员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实行城市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和疾病控制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新聘人员,以及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各县(市、区)要参照市卫生支农巡回医疗工作的安排,组织县级医疗机构做好巡回医疗工作。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配备的农村巡回医疗车,开展农民体检、疾病诊治、一般手术、健康教育等工作,重点解决偏远山区农民出行难、看病难的问题。

  6、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待遇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的补助等政策。2007年起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2号),县(区)级财政保证县乡两级卫生人员60%的工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全额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对承担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村卫生室的人员,应视其工作量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专项补助。(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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