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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与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请求省的技术支持。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人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发生I级、Ⅱ级疫情的,随着国家和省的终止而终止。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区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区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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