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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届时按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措施包括:
  ①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资金、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 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①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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