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办、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各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