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二月四日
汕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和其他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地级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瘟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人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II型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地级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为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