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
(并卫办发[2007]4号)


各农村巡回医疗队,卫生支农专家组组成单位:

  为缓解我市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成立了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为农村巡回医院配备了6辆农村巡回医院专用车及20辆卫生支农车。为有效发挥农村巡回医院专用车的作用,现将加强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专用车辆管理通知如下:

  1、“农村巡回医疗专用车”和“太原卫生支农车”产权属于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管理中心。车由管理中心按医疗队及专家组数量分配至各巡回医疗队及专家组派出医疗单位。

  2、巡回医院和卫生支农车车身均为白色,两侧分别喷有红色的“农村巡回医院专用车”、“太原卫生支农”字样,车色、标志不得任意更改。

  3、巡回医院车辆为巡回医疗队及卫生支农专家组专用交通工具,不得任意改装、转让、租赁。

  4、巡回医院车辆为专用交通工具,严禁挪作他用,不得停留在餐饮和娱乐场所。

  5、各车辆使用单位要责成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巡回医疗及卫生支农专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到出车有登记,运行、保养有记录,并按时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6、各车辆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驾车,车辆行驶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违章,严防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按程序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同时报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管理中心。

  7、专用车辆的保养、维修、运行等费用由各使用医院支付,巡回医院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

  8、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管理中心每季度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车辆使用制度,将车辆挪作他用、完不成工作任务等现象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将由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管理中心收回车辆使用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