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并卫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2007年山西省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了《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所属各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三、检查范围及数量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划分原则,对辖区内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
1.医院:三级医院全部检查,二级医院检查5家,一级医院检查3家。
2.妇幼保健院全部检查;乡镇卫生院检查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检查6家。
3.门诊部检查2家;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共检查20家;村卫生室检查10家。
4.民营医疗机构:共检查20家。
各县(市、区)上述类别医疗机构数量不足要求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检查。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全部检查,其余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医疗机构检查2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2家,大专院校检查1家、科研单位检查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