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意见》的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执法到位。
各部门要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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