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评议和测评(8月1日--9月30日)。
1.参加评议和测评的人员主要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企业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镇、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干部代表,以及外来投资者代表等。此外,要根据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服务范围,选择一定的服务对象和了解站所情况的人员参加评议和测评,以提高评议和测评的广泛性和准确性。各镇、街道办组织参加集中评议和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基层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比例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60%。
2.民主评议和测评的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对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民主评议,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民主评议以镇、街道办为单位,以站所负责人及推荐人选述职、集中填表测评为主要形式,区评议团成员结合不同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工作特点,采取会议座谈、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和暗访等多种形式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议和测评打分。
3.评议等次。“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评议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在评议中“满意”率达85%以上的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率在20%以上的为“不满意”等次;其余为“基本满意”等次。
(四)公示(10月8日--10月15日)。对基层站所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由镇政府、街道办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墙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各区政府也要通过电视等媒体,对评议结果进行公布。
(五)审核表彰(11月)。由市纠风办、市精神文明办、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审核领导小组,对区推荐的单位及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名单进行表彰。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由镇政府、街道办向区精神文明办、人事局、总工会申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区人事局、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予以表彰;申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具体材料包括:《“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站所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公示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挑选“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向市政府推荐,由市政府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被评为“基本满意”等次的站所,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站所,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对结果属实的,要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区府办公室、区人事局、总工会、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整改不力和整改效果不好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站所领导班子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或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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