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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证监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及时报协调小组予以查处;对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根据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省委宣传部。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提高公众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类非法证券活动;负责查处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省经委。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经委,加强对省内非国有控股、参股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及重大重组行为的指导;指导四川产权交易协会,对四川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规范和行业自律;协调四川股权托管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查处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

  省公安厅。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及时查处;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维持查处的现场秩序;配合做好涉案公司的依法取缔工作。

  省国资委。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范省内未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规范省内国有控股未上市股份公司重大重组行为。

  省工商局。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工商部门维持调查处理的现场秩序,提供涉嫌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依法调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行为;配合做好涉案公司依法取缔工作;对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根据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省法院。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依法审理,追究法律责任。

  省检察院。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依法批捕、起诉以及诉讼监督,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银监局。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协调“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进行性质认定和查处;建立“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与协调小组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以达到信息共享。按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调查、善后处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报告省协调小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由省政府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地方和部门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持调查及处理现场秩序,保障执法顺利进行。根据《通知》精神,各地在开展查处非法证券活动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同时要采取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完善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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