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7〕5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其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版)》以及《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落实“工业强市、科教兴市和三产旺市”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我市产业向布局合理、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坚持产业合理布局和促进产业聚集;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第四条 本规定以及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成立市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项目的组织协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导向目录》的信息系统,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