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的通知
(鞍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做好与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一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5〕34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二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7〕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的2个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7个年检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此次市政府取消的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进一步做好审改工作,严格审核确定各自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并予以公布。
附件:取消的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
取消的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