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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十条 县(区)、乡镇(街道)应将交管站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交管站工作正常运行。专职交通协管员的待遇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0元,经费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各承担三分之一,并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交管站应配有3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协管员招聘条件参照《舟山市辅警队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特殊对象经审批,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交管站应当督促各行政村、学校、客运企业、10辆货车以上的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国道、县道沿线企业以及员工在50?1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1名专(兼)职交通安全信息员。

第五章 基础台帐资料

  第十三条 交管站应当掌握本辖区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及分布情况,村、居委会分布及人口情况,学校、运输企业、管辖道路等级及里程、危险路段等基础情况。

  第十四条 交管站应当建立以下台帐:

  (一)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工作台帐(包括外省市车辆及驾驶人台帐)。
  (二)校车、客运车辆、工程车辆和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台帐。
  (三)交通安全隐患排摸及其抄报资料工作台帐(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企业源头管理等)。
  (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工作台帐。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交管站应将工作职责、站长工作职责、协管员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公开上墙,并建立信息员通讯联系册。
  第十六条 交管站应建立定期学习和会议制度。交警、农机等部门应每月组织交管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交管站应每周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情况通报点评会,每年召开一次协管员、信息员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交管站应建立协管员日常工作制度。协管员在交通高峰期间,应定点定位上路执勤;在平峰期间每周不少于四天到辖区开展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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