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全力推进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全面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05〕134号)精神,特制定《舟山市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舟山市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四级网络,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全市除城区街道外,所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乡镇(街道)均应设立交通安全工作站(以下简称交管站),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工作站,实行挂牌办公。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交管站工作。交管站站长可由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或平安中队中队长兼任,交警、农机等部门可派员担任副站长职务。交管站应有专职交通协管员,并组建交通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队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交管站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在公安交警部门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交警、农机等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乡镇(街道)内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