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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要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三)扶持和帮助返回农村牧区的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支持工作。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坚决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于8月底前对所有城镇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要于9月底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各用人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优先推荐其再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考核,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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