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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行政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精神,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确保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的工作力度。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摸清当地安置资源状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政府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

  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安置的单位,要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并抄送省安置部门。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84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对地方财政困难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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