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省农信联社鞍山办事处关于2007年鞍山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农委、省农信联社鞍山办事处《2007年鞍山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2007年鞍山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确保粮农稳步增收,有效缓解春耕资金压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切实保护粮农利益,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构建符合粮食流通市场化要求的粮食补贴机制。
二、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对粮农直补资金分配和发放办法,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农场)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粮农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原则,对粮农发放补贴依据,资金发放渠道等相关政策,今后保持相对稳定。
三、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