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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39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有效遏制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切实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根据《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城区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市城区内的各类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包括经批准建设但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建筑物主体上擅自接建、搭建、改建的违章建筑,居民区内的各类乱搭乱建及私建围栏等。

  二、责任分工

  (一)对正在实施建设中的违章建筑,由市综合执法局依照法律程序负责组织拆扒。

  (二)对过去遗留并既成事实的违章建筑,位于市区主干道两侧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拆扒;在次干道以下街巷路两侧和居民区内的违章建筑及违建设施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拆扒。

  (三)高新区内的违章建筑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拆扒。

  (四)对楼体上的违章建筑,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拆扒。

  (五)市综合执法局作为此次违建拆扒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市拆扒违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受理全市对各类违章建筑的举报;对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拆扒违建方案进行审定;负责对全市拆扒违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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