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复评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的原则为: 综合管理考评内容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设备设施的考评,根据设备设施的拥有量(H),按下列比例抽样(包含在用、试运行、租赁等设备设施):
a.H≤10时,抽100%;
b.10<H≤100时,抽10台;
c.100<H≤500时,抽10%;
d.500<H≤1000时,抽50台;
e.H>1000时,抽5%。
(三) 计分方法:
1、根据企业自身拥有的设备设施情况,除了空项以外的其它项目,都要根据各项标准的评分方法计算实得分。
2、所有扣分只扣除该条款或项目的分值,将其应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3、否决条款:如果一个项目的实得分低于该项目应得分的80%(即得分率小于80%),则该项目实得分应为零。
4、管理类项目、单一场所、单台(套)设备设施,按标准检查表计算该项目实得分;对于多个场所、多台(套)设备设施,先分别按标准检查表计算每个场所或每台(套)设备设施的实得分,再用算术平均法计算该项目的实得分。
5、总分计算公式:
总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应考核项目总分之和]×1000
北京市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总分不得低于800分。
(四)复评机构
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复评机构为北京市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复评机构,可以对申请复评的企业进行复评。通过复评的企业命名为“北京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
市属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依托行业优势,成立本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机构,对申请复评的企业进行复评。通过复评的企业命名为“北京市××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
各复评机构在开始复评工作前,要按照《北京市机械、冶金、建材、纺织等行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主要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导则,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复评的申请和和确认
1、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的企业,在向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时,应提交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
2、复评机构收到企业的复评申请后,应按照《北京市机械、冶金、建材、纺织等行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主要工作内容》进行复评。复评完成后,应及时向企业提交复评报告。
3、复评机构要及时将通过复评企业的复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分别报送市、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通过复评的企业,由复评机构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加盖评价机构印章。证书和牌匾式样由市安监局确定。
5、市、区安监部门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名单。
(六) 有效期限
北京市(或北京市××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命名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限终止前,通过复评单位复评合格的,重新核发证书。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3人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其复评机构撤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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