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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加快制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循环经济和节约资源、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应对突发事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广泛听取、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异议和清理制度,及时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异议的处理,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舟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健全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备案制度。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制定《舟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舟山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和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
  (十八)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按时答辩、出庭应诉。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制订《舟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则》,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强化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坚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全面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解决行政纠纷,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分工分流、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贯彻《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加强廉政监察,加强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不断拓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众监督创造条件。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发挥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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