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海洋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渔农业产业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以上,使舟山成为科技综合实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公众科学素养显著提高,科技进步位居全省中等发达水平,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位居全省前列,科技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海洋传统产业得到全面提升和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优良的创新型城市,成为我省重要的海洋科技创新基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三、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
(五)加强浙江省海洋经济研究院(筹)建设。坚持以“立足舟山,服务全省”为宗旨,以政府为引导,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资源,努力把浙江省海洋经济研究院建成我市乃至我省的海洋科技创新基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海洋科技人才的引进、集聚和培训基地,海洋文化研究基地。
(六)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切实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大中型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企业分期分批注入注册资本金,首期注入2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两年内全部到位。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相应的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培育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七)加快科研院所结构调整。逐步增加对各类科研院所的事业经费投入,着力改善科研单位的科研装备;积极支持在舟的省、部属科研单位加快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民营科研机构,鼓励各类企业兴办科研机构。
(八)强化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功能。加强重点专业和学科建设,鼓励市内高校、科研及检测机构创建面向服务企业、产业的实验室和技术研发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业绩考核、职称评聘和分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鼓励高校以多种方式与市、县(区)、企业合作,联合建立研究中心或创新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