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20年。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以办理预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一次性预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年,在缴费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又未办理养老保险延缴手续和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2000元下降到1600元;二级(含二级)医疗机构由1800元下降到14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原来的1600元下降至1000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2次或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住院起减半计算,即: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含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500元。
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每90天为一次结算期,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时的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年度的,以出院之日作为计算年度。
五、实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
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当年度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累计自负额度暂定为1200元。超过1200元至1.5万元(含)的部分:不足70周岁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50%,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55%;1.5万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
六、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