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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五)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科学编制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积极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三、强化科技和理论支撑,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逐步探索和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加快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自2006年起,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中引入万元产值主要原材料消耗、万元产值能源消耗、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万元产值“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以全面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状况。

  加快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当地生态保护和建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标准、污染控制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标准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达标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纳入生态市建设考评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能,从政策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政策,统筹安排使用补偿资金,切实发挥政策的积极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城建、水利、农林、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统计、环保、水务、渔农办、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促进生态补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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