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生态补偿,主要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各县(区)要加大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制订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切实强化工作考核。
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特别是要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和对创建达标的县(区)和乡镇的奖励。
(二)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
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根据水资源保护开发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优化水资源费使用结构,加大对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的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在矿业权出让所得资金、废弃矿山整理出让土地金(政府收益部分)安排使用中,要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并积极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整理、复垦造地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
(三)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加快发展。
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四)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
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全部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和环保执法能力建设资金。逐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因素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经济赔偿实施办法,责成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受益者,特别是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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