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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解决企业生产用地。舟山市建筑业龙头、重点骨干企业需要生产仓储用房、员工集体宿舍等建设用地时,企业所在地政府应按当地工业企业同等政策予以落实。

  (十)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培训费用可在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按实列支。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国家一级建造师),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对建筑业企业中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专业工作年限长、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人事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实际专业水平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招投标管理与监督。建立建筑、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建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和中介机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及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建筑行业信用体系。

  四、奖励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基金。由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年按当年建筑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予以充实。该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及对企业在做大做强、创优夺杯、开拓市场、资质晋升等方面的奖励。

  获“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授予企业经营者“市级先进生产者”称号,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获“舟山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获“舟山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获“舟山市建筑业市场开拓能手”称号的,奖励项目经理10万元。

  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和项目经理各20万元;获国家级其它奖项的,各奖励10万元;获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项的,各奖励10万元;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各奖励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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