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抽查:对市(州)评审机构评审的储量报告,抽检比例不小于60%。对每个储量报告的抽检结果,当事质检专家要填写《储量报告评审质量检查报告单》,同时,质检专家组要向省厅提交质检情况报告。省厅将对质检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六)建档:根据质检情况(结合评审情况),由省厅建立储量报告评审机构、评审人员、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的信用档案。
五、质检内容
(一)储量报告名称是否规范,与矿产资源储量表上的相关产地是否矛盾。
(二)储量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正文、附图、附表和附件是否完备。文、图、表是否一致。各种图件是否正确和规范。
(三)矿床勘查工程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是否基本达到相应勘探阶段的工作要求。零星分散小矿的勘查工作程度,是否达到省厅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各种勘查工作质量,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采样、化验、岩矿石物理技术性能测定和探矿工程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各种原始资料数据是否正确。
(五)矿石物质组分研究和矿石选(冶)试验研究程度,是否与矿床勘探阶段相匹配,矿石利用问题是否解决。
(六)工业指标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
(七)资源储量估算方面:
1、首采区的确定、矿体圈定和外推原则、矿石品级和矿石类型及块段划分、资源储量类型确定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和矿床(或矿体)地质特征。
2、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是否合理、使用参数是否正确、估算步骤是否系统、估算结果是否可靠。
3、正在开采或即将闭坑的矿山,占用资源储量分割、统计、转入转出量、动用消耗量、重勘、重算增减量是否做到结算平衡,保有资源储量核实结果是否可靠。
(八)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作了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和资源储量估算。
六、质检责任
(一)质检专家应认真进行质检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二)质检专家对其检查的储量报告、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批露有关信息。
(三)质检专家若多次出现工作失误,应向省厅申请辞去质检工作或由省厅解聘。
(四)质检专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泄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