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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5、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6、《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二)粮食经营的监督检查
  1、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5、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三)跨区收购的监督检查
  1、跨区收购即指跨县域收购。在省、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时,都要履行备案手续,并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的基本数据等有关情况。
  2、粮食收购者在《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接受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处罚的粮食经营者的处理结果抄送该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3、跨区从事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按规定需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由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建议,移交其《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机关,由原《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实后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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