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粮法〔2006〕56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现对执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责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上下配合的工作体系。
(一)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全省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全省范围内重大监督检查事项的督查;
3、负责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4、执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
5、负责对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3、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4、负责辖区内重大监督检查事项的督查;
5、负责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3、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工作;
4、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粮食收购许可的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材料申报收购许可资格的行为;
3、《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及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年度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