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已经2007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是指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是指树木和竹子。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森林资源流转,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