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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第十五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第十九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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