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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十三)树立公共财政理念,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区县财政要安排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有关经费,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行。其中,对社区工作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区县要按每个社区每年5-8万元安排。市政府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社区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中,对社区工作经费按2-3万元予以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2007年、2008年两年内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新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社区奖励8-10万元;设立500万元和谐社区建设奖励资金,对达到和谐社区示范标准的社区进行奖励,对向社区居民稳定开放服务资源的驻社区单位给予奖励。上述经费安排,适用于六城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标准自行确定。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经费使用和审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五、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着力打造和谐社区建设的特色品牌

  (十四)充实组织领导,完善社区建设组织体系和政策体系。成立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和谐社区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督查,并对和谐社区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具体是:市委办公厅牵头负责“社区准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和谐社区创建评审工作,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社区党的建设和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社区服务业建设,市建委牵头负责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和谐社区建设责任制,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为社区建设提供指导和保障。对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进行督查。市委、市政府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题听取指导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区县、街镇是和谐社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街镇负责、社区主办、社会参与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精神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社区内的联系对象,围绕社区工作,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社区活动。

  (十五)落实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全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理顺政府、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增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活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着重建立健全救济救助、卫生计生、治安警务、环境卫生等工作体系,使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社区。积极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加强农村社区规划,加大基础平台建设力度,每个村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不少于600平方米,并满足工作要求。探索加强农村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岗的形式,力争到“十一五”末为每个村引进一名具有本科学历的专业人才。积极争创“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区)”,建成一批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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