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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7〕3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
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129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作用,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校外成长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1、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可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儿童活动场所、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科技(图书)馆、博物(陈列)馆、青少年体育活动设施、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是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经全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估认定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组成部分。
  2、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未成年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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