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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6]55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4月1日起,我省新建商品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了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经过一年的试行,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对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加强配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范围为新建商品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 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相应标准的90%执行。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供电配套工程凡利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供电配套工程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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