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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或市政府搬迁企业名单的搬迁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两港”企业实施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12%给予资助。
  2.一般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7%给予资助。
  3.安全生产技改项目,资助标准为8%。其中,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的工矿企业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
  4.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5.市区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600万元;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6.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的项目,每年根据资助资金安排情况,综合平衡后择优安排。
  (三)对以下项目取消资助或酌情减少资助:
  1.有新征土地且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低于120万元/亩的项目,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减少2个百分点;低于60万元/亩的项目,不予资助。
  2.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采购二手设备的,视已使用年限和技术含量,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2个百分点。
  3.对污染大、能耗高和不符合产业导向(限制类)的项目及低水平重复投资的项目,不予资助。
  (四)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项目根据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按市财政给予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给予资助。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五、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及下达
  (一)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资助的申报工作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联合组织,原则上每季度接受申报1次。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企业在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
  4.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5.安全生产项目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达标等相关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经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分别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同时送市安全监管局。市经委、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下达预算。
  (三)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由各地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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