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12月举行,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县(市、区)打假工作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送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5天通知被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县(市、区)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议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议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县(市、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县(市、区)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考核结论之日起10天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考核评议和整顿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参照《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印发。
(五)各镇(街道)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