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包括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下同)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市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上级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上级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