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安置富余分流人员途径和方法按省政府《实施方案》的6条途径和参照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分流安置的政策规定执行。但退休和离岗退养时限可放宽至2006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水管单位要为受聘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方法按省政府《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管并重,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须按《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泵站技术管理规范》及水利部、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工程管理设计方案。工程管理方案设计应包括下面的内容:(1)管理条件,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2)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3)管理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和交通、通讯设施;(4)安全监测设计;(5)控制运用设计;(6)信息管理设计;(7)水价、电价方案。对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以上工程管理方案.凡是没有管理方案的水利工程一律不予审批。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监测、信息管理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未完成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及发证工作。
对新建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负有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包括管理设施配置标准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以及运行管理的监管等。
(六)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兴建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