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管并重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对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与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以积极稳妥态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改革对象。
具有独立会计核算的各类国有水管单位(市直属单位由各水管单位和水利局按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法,报市政府批准)。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明确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2、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属大中型水利工程或对城镇、交通干线、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的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管理。各地要对所管辖的国有水利工程全面进行梳理,对不符合分级管理原则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根据水利工程现状情况,充分予以协商理顺。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